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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新聞] 出租屋漏水租客價值10多萬電器受浸

19日,市民嚴先生報料稱,他租了一棟房屋的一樓作為倉庫,用於存放電器,不料,天花板漏水導致倉庫受浸,80多件電器不同程度受損,損失金額達10多萬元,不知如何是好。

  據嚴先生反映,7月5日下了一場大雨,大雨從上午持續到下午。下午5時許屋主告訴嚴先生,陽台水管太細,雨水從陽台倒灌流入二樓屋內再滲透到一樓倉庫。嚴先生當即趕往出租屋查看情況,“我進去的時候,水還在往下滲,部分貨物泡在水里,我立即找人把弄濕的電器搬出去,再拿盆接水。”嚴先生說。

  這一變故讓嚴先生損失不少,嚴先生表示,受損電器共82件,總價值16萬多元。部分電器烘乾後還可以用,但淋濕浸泡的電器產品,按照工商法規規定不能作新產品銷售,只能作二手電器銷售,銷售時要告知消費者是經淋濕浸泡過的產品,即使按原價3折也未必能銷售出去。

  19日,記者在現場看到,部分電器的外包裝還殘留雨水浸泡過的痕跡,屋內兩台烘乾機在運作。“屋主明知道漏水卻不及時打電話告訴我,只顧清理自家積水。”嚴先生說,“6月1日簽訂協議的時候,我告訴屋主我租房子是用來放電器的,我問這裡是否會漏水、潮濕,當時屋主說一樓不漏水也不潮濕。” 嚴先生認為,對於他的損失,屋主有不可推卸的責任。

  7月6日,嚴先生要求屋主進行協商賠償,但屋主不願協助處理。對此,記者採訪屋主盧先生時,他表示,事發第二日,他曾到街道辦事處等候,當天李先生沒有出現。之後的協商因溝通不順利,沒有再去。“我們只負責提供場地不負責保管,不可能全部賠償受損貨物,我們最多給李先生免三個月租金,一樓倉庫的牆有裂縫,嚴先生是知道的。”盧先生說。

  此前,嚴先生向城南街道辦司法所申請,希望司法所委託物價評估部門或鑑定機構對貨物(含包裝)被房屋漏水致損失的價值進行評估鑑定,但此事也沒有下文。受理本案調解的湛江市城南街道辦司法所所長鄭永珍告訴記者:“我們4次通知屋主,協商必須雙方在場,但屋主不同意前來協商,我們也沒辦法。建議嚴先生走法律途徑,綜治辦的職責是協商,沒有義務委託物價部門進行評估。”

  對於此事的責任認定問題,記者採訪了廣東榮來律師事務所黃律師。他表示,雙方首先要明確租用房子的用途,這是責任認定的前提。如果有證據證明租賃用途,房東將房屋租給租戶,有管理和保養好房屋的義務。房屋的防水功能沒有完善,對租戶造成損失,房東存在一定責任。(來源:湛江晚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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