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東霧煞煞!房客租屋近1年後將搬,但究竟該給多少時間讓對方整理行李和搬家呢?有房東網友在PTT論壇發文表示,和房客是在網路上結識,因覺得2人有緣,沒要求簽約便讓對方入住。
該房東表示自家親戚4月中旬需北上居住,而該房客也決定與友人合租,想找其他房子,因此房東提議房客可租到3月底,利用1個月時間找房、搬家。
房客之後雖提前找到房子,並表示3月就得入住新居,但當房東請對方於3月初搬離,房客卻又抱怨,預留搬家時間太短,加上正好需出差,根本沒辦法搬家。
這名房東網友無奈表示,當初雙方未簽署租賃契約,因此沒明確訂定房客搬家期限,房客甚至無預付押金,所以,即使損失數日租金也無從抵扣。該網友發文希望尋求解決辦法。
網友cka建議,「我遇過的房東租人也都是這樣,道義上給人家多點時間搬家」。另外,網友Monologist質疑,雙方沒簽約,房客是否可不用倉促搬家?而網友hofang則認為,應請房客告知哪天之前能搬完,雙方共識才能更明確。
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表示,房東、房客一方想解除租賃關係,通常以繳付房租的期程為依據,若是每月結算房租,則欲終止契約也要提前1個月告知,讓對方能有找屋、搬家的緩衝期。
曹筱筠提醒,房東及房客切忌僅口頭承諾,簽定租賃契約較有保障,且契約中要有「可提前終止合約」的條款,雙方才能任意終止租賃關係。若無此條款,房東或房客又隨意拒租房屋,恐須賠償對方違約金。(地產中心/綜合報導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