購買村屋注意事項
業權須知
任何村屋的業主,都需要持有由政府發出的租契、批約的正本或核證副本等文件,以證明擁有其村屋的業權。村屋業主更需為村屋所在地的承租人、或新批約的承批人、或為承租人或承批人的業權繼承人或承讓人,並已按照《土地註冊條例》的規定,在有關的新界區土地註冊處登記村屋業權。 因此,買家必須清楚是否與合法的業權持有人進行交易。
建造小型屋宇的法律文件
集體契約(「集體官契」或「租契」) :
詳盡列明有關地段的資料
新批約(包括批地規約、賣地規約及換地規約等等) :
租契或新批約列明准許土地作建屋用途,否則業主須向地政處申請修訂土地用途,或與政府以換地的方式來取得批准建屋的契約。如果集體契約的准許用途為非建築用途,則須向政府申請建築牌照。所以,買家要了解賣家是否已取得相關政府部門的批准。
如當中涉及丁屋,要否補地價,誰需要負擔此費用?
「小型屋宇政策」所發出的建築牌照或向原居民所批的土地,即使已建成發展的村屋,仍對土地的買賣或轉讓有一定的限制。因此,業住需要向政府繳交額外的地價後,才可以豁免有關的轉讓限制。而大多的集體契約(「租契」)或其他土地批約則沒有轉讓限制,所以買家要詳細閱讀文件,看看是否列有有關限制條文、或條文是否仍然生效。
「祖」/「堂」
市面上有部份村屋土地是由新界傳統組織所持有,稱為「祖」/「堂」。如需轉讓這些土地,必須先取得民政事務專員所發出的同意書。而買方須要求賣家取得及出示該同意書,以證實民政事務專員同意此轉讓交易。